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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 江苏南京新型电力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公告

分类:
直播间
作者:
来源: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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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作用,促进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以下简称省级母基金)与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江苏南京新型电力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专项母基金),规模60亿元。现公开遴选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统一遴选工作规则、遴选标准、评分标准来进行衡量审查,保证所有同等条件下的应征管理机构机会平等。

  (二)依法依规原则。遴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工作。

  (三)遵循市场规律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拓宽选择渠道,选择与基金投资方向相匹配、管理资质优、管理能力强、投资经验丰富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二、产业专项母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定位

  旨在支持南京市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融合发展,优化地方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

  (二)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

  (三)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

  (四)存续期限

  存续期15年,其中:投资期8年,退出期7年。

  (五)出资结构

  总规模60亿元,其中:

  1、省级母基金出资15亿元,占比25%;

  2、南京市紫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3.4亿元,占比39%;

  3、南京江宁产业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亿元,占比25%;

  4、南京江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占比5%;

  5、南京润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占比5%;

  6、普通合伙人南京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6亿元,占比1%。

  (六)投资模式

  1、投资方式包括通过设立产业子基金投资或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项目金额一般不超过产业专项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30%。

  2、产业专项母基金在产业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产业子基金规模的30%,对单个直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产业专项母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20%。

  (七)投资方向

  主要投资于大功率风电、先进光伏、核能、氢能、低碳能源科技、智能电网系统、新型电力负荷、配套储能系统等领域。

  三、产业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产业子基金募集、设立、投资运作应当符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

  2、产业子基金按规定在中基协进行产品备案,依法依规运作;

  3、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于符合产业专项母基金投资方向等相关要求的标的;

  4、产业子基金应当注册在江苏省内;

  5、产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苏南地区不低于10亿元,各级政府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50%;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存续期限

  原则上存续期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其余为退出期。

  (三)投资地域

  1、直接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且在直接投资总金额中的占比不低于70%。基金存续期内,持续满足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投资江苏省内企业:

  (1)直接注册登记在江苏省内的企业;

  (2)投资后将注册地迁往江苏省内的企业(迁注册地行为发生在基金存续期内);

  (3)通过设立子企业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江苏省内的企业(确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4)被江苏省内注册登记企业收购的企业(控股型收购,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5)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江苏省内企业的。

  2、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南京市内项目金额不低于产业专项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持续满足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返投项目:

  (1)在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

  (2)将注册地搬迁至南京市内的市外企业;

  (3)南京市外企业在南京市投资设立子企业或研发生产基地等(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4)被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并购、控股的市外企业;

  (5)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人同期在管的其他基金或与该子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或将注册地搬迁至南京市内的市外企业(该返投情形仅可计算一次,不得在多支基金中重复计算);

  其中,上述第2项及第5项中涉及将注册地搬迁至南京市内的情形,可按其对引进企业投资金额的1.2倍计算;上述第3项返投金额按南京市内项目投资总额或实缴注册资本孰高计算;其余情形按投资金额计算。

  3、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和南京市内企业的金额认定应按照上述第1条、第2条分别计算。

  4、原则上不投资境外项目。确需投资境外项目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充分论证资金出境的必要性、合规性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管理费

  1、投资期: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1.5%/年;

  2、退出期:不超过未退出项目初始投资成本的1.5%/年;

  3、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4、建立管理费追溯调整机制,投资期满,基金未投资的资金应退还并做减资处理,多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留抵退出期的基金管理费。

  (五)门槛收益与业绩报酬

  门槛收益率不低于年化5%,管理机构业绩报酬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

  (六)负面清单

  产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方式违规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名基实储”;

  8、投向国家禁止、限制投资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9、将基金投资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10、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七)管理运作要求

  产业子基金管理运作应根据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及省级母基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并应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在江苏高投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投资领域目录,产业子基金应当按照投资领域目录开展投资;

  2、产业子基金应于项目投资前履行前置合规审查程序,向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合规审查材料。产业子基金所有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是否符合投资领域目录。前置合规审查重点关注政策目标、投资领域、项目风险等。

  审查材料具体包括:

  (1)拟投项目合规审查表;

  (2)拟投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书;

  (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文件(如有);

  (4)其他重要业务材料。

  3、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在产业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派一名委员;

  4、产业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作为重大事项报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重点关注政策目标、投资领域、项目风险等。产业子基金所有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是否符合投资领域目录;

  5、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托管机构由公开遴选产生,经产业子基金合伙人(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托管银行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认定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之一,且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须直连至省级母基金投资管理系统;

  6、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省级母基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数字化系统中定期更新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7、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对产业子基金进行考核评价。产业子基金每年实际计提管理费金额为当年应计提金额的80%,剩余的20%中,每年应计提金额的10%与当年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当年考核评价等级为差的不予计提;另外10%在基金清算时一次性计提,基金清算时未完全收回本金的不予计提。具体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由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8、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对产业子基金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可进行全面复查或抽查。

  四、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申报要求

  (一)管理机构要求

  遴选管理机构相关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条件:

  1、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2、原则上应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头部机构(近三年曾在清科、投中、融中等权威机构榜单排名中列入早期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国资投资机构前50强),或细分行业领域头部机构(清科、投中、融中等细分行业榜单前50强);

  3、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与所管理基金规模相匹配;

  4、对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产业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且不低于500万元;

  5、具备良好的募资能力和退出业绩。机构在管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基金直投企业中至少已有10个通过IPO、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且实现保值增值;

  6、具有专业稳定的团队。机构全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0名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其中至少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7、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体系。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财务管理机制等;

  8、管理机构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无被金融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的不良记录,无严重失信记录。

  经遴选程序确定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后,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股权和核心管理团队、管理人员。若确需进行任何调整,应自调整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备。若有重大不利调整,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利重新遴选或变更管理机构。

  (二)管理团队要求

  1、配备专职管理团队不低于5人,成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领域的投资经验,在申报机构工作不少于3年;

  2、配备的专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委派至产业子基金的负责人及投委会成员)应全部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且至少2人在申报机构拥有与产业专项母基金相同性质基金产品“募、投、管、退”全流程的管理经验。上述与产业专项母基金具有相同性质的基金产品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投向的股权投资基金;

  3、管理机构须保证核心成员的稳定性,基金协议须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基金合伙人(股东)会议等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4、核心成员的历史业绩确保真实可核查,核心成员应在相关基金曾担任关键人士或投决会成员或委派代表,或在申报机构及相关基金的管理人中担任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产业子基金投资进度完成70%前,核心成员不得募集和管理投资领域、投资地域、投资阶段均相同的其他基金;

  6、管理团队须在产业子基金中建立风险利益绑定机制。

  五、遴选程序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由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

  遴选程序包括:

  (一)发布公告;

  (二)材料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内容全面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申报方案,确定初选机构名单;

  (三)尽职调查。对初选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着重对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历史业务、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法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四)专家评审。组织评审专家组全面审查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通过听取尽职调查汇报、申报机构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评分,确定候选管理机构名单;

  (五)决策流程。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决策流程后确定遴选结果;

  (六)结果公示。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申报方式

  (一)请按照本公告要求开展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工作,并按照附件要求准备详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汇编成册,相关用印、格式、封面和装订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汇编一式叁份,报送至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金融城4号楼41F 基金管理部 吴涵)。申报材料汇编用印后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邮箱selection@njicg.com。

  联系人:姓名:吴涵 联系方式:025-8659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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